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存在近似問題,就會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但是,被商標局駁回并不意味著就沒有重生機會了,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的方式,拯救這款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商標,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解讀下注冊的商標總是被駁回的原因以及被駁回時該采取的措施。
一、商標被駁回原因:
1、基于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發》的禁止性規定;
2、申請注冊的商標僅有本產品的通用稱號、圖形、分號、數量;
3、可能因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4、根據請求的商標侵犯了別人的在先權力;
5、基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他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等。
二、被駁回時應采取措施:
(1)如果駁回復審成功機率明顯偏低的如因商標相同被駁回的,可考慮另行申請注冊。
(2)如果是組合商標圖形+文字,若因文字或許圖形部分與在先商標近似被駁回的,可去掉該近似部分另行請求注冊商標。
(3)導致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引用商標存在搶注的狀況,可對該引用商標提出異議請求或許爭議請求,以打掃注冊妨礙從而使請求商標最終取得注冊。
(4)若導致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引用商標存在轉讓的可能,可與該引用商標權力人洽談并處理商標轉讓,從而使引用商標權力歸于請求商標權力人名下人,消除商標抵觸。
(5)凡是導致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引證商標存在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情況,可向商標局提出該引證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撤銷申請,以掃除注冊障礙從而使申請商標最終取得注冊。
三、商標被駁回的幾種類型:
第1種類型,是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商標不具合法性,以《商標法》第十條中的“禁用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屬于該駁回類型的申請商標大多被引用《商標法》第十條中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自然段的第1項的法條規定,現實中有關該部分在商標的理解上最易出現爭議性,而且也往往帶有政策和時代的印記。
第2種類型,是在檢查中以為請求商標不具顯著性,而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禁注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歸于該駁回類型的請求商標大多被引用《商標法》第十一條中第(二)、(三)款的法條規定,有關引用這些法條在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確定和了解方面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往往需要經過對商標構成要素在公用與首創、直接與直接、主要與次要、明示與暗喻,以及相關大眾對特定職業和項目的認知習氣等方面進行歸納確定。
第3種類型,是在檢查中以為請求商標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效勞項目上存在有在先近似抵觸的注冊或請求商標,而以《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近似抵觸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歸于該駁回理由的是商標注冊中最常見的狀況,尤其是含有圖形要素的商標有關近似判別上的不確定性要素最為明顯。其要害點就在于該商標在特定商品或效勞上是否與引用的在先商標具有區別性,以保證相關消費者不會發生混雜。但是關于這個區別與近似的判別過程,其實是一個動態的多因素模糊集合的量化分析過程,是需要綜合當前法律與政策、社會與行業、理論與實踐、現實與推斷、主觀與客觀等方面的綜合評定。